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什么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的规定,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时的全部财产,包括货币、实物、股权、债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。具体来说,破产财产主要包含以下几类:1.现有财产:债务人名下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,包括存货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、房地产等。2.股权和投资:债务人在其他企业的股权、投资额度及相关权益。3.债权:债务人对外的应收账款、投资回收本金及其利息、其他应付款项等。4.知识产权: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无形资产。5.特定法律关系下的财产:在某些情况下,如债务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物,可能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。此外,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破产财产不包括以下内容:1.所有权保留的财产:如买方还未支付全部价款前的商品或服务,属于卖方的所有权保留物,不在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内。2.特定担保物:已为债权人提供特别担保的财产,只能用于清偿相关债务,不得侵占。3.未经担保的部分:如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,未完成的部分可能由卖方回收,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。综上所述,破产财产范围涵盖了债务人的全部合法资产和权益,但特定情况下的某些财产不在其内。这些规定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公平地参与债务清算,同时保护了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五条: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,即货币、实物、股权、债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。第三十六条规定,特定法律关系下的某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,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商品或服务,以及已为担保物的财产只清偿相关债务,不得侵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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